为维护教学秩序,加强学风建设,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考勤管理,根据《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》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现对我院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(2014年7月版)进行修订,内容如下:
第一条 请假范围: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、报到注册者,在学期间因故需离校者(寒暑期除外,寒暑期离校须报告导师同意),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。
第二条 在学期间学生原则上不能请假,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,按请假类别分别批假。请假类别包括病假、事假、公假叁种。
1.病假,指学生在学期间患严重疾病需要离校治疗的,可按规定程序请病假。
2.事假,指学生因重大而紧急、需要学生本人亲自去办理、处理的,可按规定程序请事假。
3.公假,指学生因课题研究或培养的需要须到外地进行科研活动、课程学习或专业实习的,可按规定程序请公假。
第叁条 凡我院录取的新生,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,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,应书面提交申请并附有关证明,向所在系分管领导请假。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。未经请假、或请假未被批准、或请假逾期的,以旷课论处,超过两周者,由系上报学院、学校,取消其入学资格。
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,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。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。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参照第叁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。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。未经请假、或请假未被批准、或请假逾期的,以旷课论处,超过两周者,由学院上报学校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第五条 审批权限:
1.病(事)假在1周以内(含1周)的,由导师(新生未确定导师前,由系分管领导,下同)批准,学院备案;在1周以上5周以内(含5周)的,经导师同意,报系分管领导提出意见,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,学院备案。一学期内累计请病(事)假超过5周者,须办理休学手续。
2.公假在1周以内(含1周)的,由导师签署意见,报系分管领导批准,学院备案;在1周以上的,经导师同意,报系分管领导提出意见,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,学院备案。
第六条 请假需由学生本人填写《麻花星空mv研究生请假单》(见附件1)并附上有关证明,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,经批准后,方能生效。具体如下:
1.病假——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病假手续,若因急病不能及时开具证明时,必须在一周内完成补办手续。
2.事假——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,确实遇到特殊情况应实事求是地陈述请假理由或提供证明材料。
3.公假——学生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。
第七条 请假必须由学生本人事先提出,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,不得事后补假。假期已满不能返校时,应在假满之前书面说明理由并持有关证明申请续假,经批准后方为有效。
第八条 学生自行负责在离校期间的各种行为及可能产生的后果。
第九条 请假期满返校后,要及时向教学秘书和辅导员报到,办理销假手续。因病复课销假的需填写《麻花星空mv因病复课审批表》(见附件2),交至教学秘书归档。否则,自假满之日起,以旷课论处。
第十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,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,按照《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》有关规定,由学院进行批评教育,直至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,在年度评优评奖(助)时,视为违纪,不具备学院推荐资格;情节严重者,按照《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的相关条款处理。
第十二条 各系可根据教学改革和学生管理的需要,对本规定做出具体解释或补充规定。
第十叁条 本规定由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、教学与科研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麻花星空mv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》(2014年7月版)同时废止。
附件1:《麻花星空mv研究生请假单》
附件2:《麻花星空mv研究生因病复课审批表》
麻花星空mv
2023年2月